屡教不改!二次甚至三次酒驾!荆门两男子被曝光!
酒后驾车一次不悔改
二次三次接着来
荆门交警郑重提醒:
法律红线不容挑衅!!!
生命禁区不可试探!!!
# 案例一
2025年5月26日15时43分,荆门交警在白云大道万达路段开展摩托车整治行动时,一辆摩托车行驶异常,民警迅速拦截该车,发现驾驶员王某勇(男,512225********2825)满脸通红,身上散发出明显酒气,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,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3mg/100ml,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进一步调查发现,王某勇曾于今年3月2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。再次被查,面对证据,王某勇承认“心存侥幸”,以为白天骑摩托车不会被查,最终后悔莫及。
目前,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......
摩托车也属机动车,酒后驾驶同样违法!心存侥幸、以身试法,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!
# 案例二
2025年4月1日下午,荆门交警在石桥驿镇开展“三驾”专项整治行动。15时许,一辆摩托车沿石仙线由西往东行驶,驾驶员朱某平(男,420802********0416)见前方有检查卡点,为逃避检查欲驶入乡间小路,执勤人员立即上前拦截,随即对驾驶员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,检测结果为21mg/100ml,属饮酒驾驶机动车。
进一步的核查后,民警发现朱某平已经不是第一次酒后驾车了,此前还有两次:
2014年11月30日,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;
2023年2月15日,无证+酒驾被查;
本次,无证+酒驾被查,将对其从重处理。

●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:
第一款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10日以下拘留,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第二款: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《湖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七十二条:
第一款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2000元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0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●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:
第一款第一项: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《湖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七十五条:
第一款第一项: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、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2000元以下罚款。
漠视生命、屡教不改的酒驾行为
法律必将严惩!
荆门交警将持续加大
酒驾醉驾、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
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
切勿让“杯聚”变“悲剧”!